一直以来,电信运营商频频被指责为诈骗电话的“帮凶”,甚至有传言称“运营商可从诈骗活动中分得利益”。如今,这样的判决结果在不少人看来是给运营商定了罪,此前的传闻似乎找到了法律根据,判决结果一出,舆论纷纷热议,一边有人高兴:“运营商终于为诈骗电话买单了。”另一边也有人表示,运营商仅仅是作为支撑平台,如果运营商因没有尽到提醒义务需要负20%的责任的话,那么直接参与帮助完成转账操作甚至还收取了手续费的银行是否应该承担40%的责任?
那么,法院判处运营商承担20%泽仁,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意味着认定运营商参与了诈骗行为,运营商是否真的是诈骗电话的“帮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罚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她表示,这个案件和几年前颇受争议的伪造银行卡盗刷的案件有类似之处,犯罪分子伪造了银行卡并在终端上盗刷,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虽然银行不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但是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银行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用户存款的义务,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护好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那么,银行虽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因为违反了与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中约定的保管义务,也理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虽然运营商在此案件中被判需要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运营商是诈骗分子的“帮凶”或是“同伙”。从法律上来看,运营商与用户、诈骗分子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诈骗分子应该被处罚是因其骗取他人财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运营商受到处罚是基于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即消费者履行按时付费等在网义务,而运营商履行提供网络服务并保证网络安全的义务,自消费者入网之时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而当一方违约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无法保证履行的质量时,就是未尽到合同义务,就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如果真正骗取消费者钱财的诈骗分子被抓获,运营商可以进行追偿,要求诈骗分子偿还其赔偿给消费者的钱,运营商赔钱仅仅是为其违约责任买单,而真正需要为诈骗电话这种侵权行为买单的还是诈骗分子。
事实上,类似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与消费者之前很常见,例如在停车场,车主交了停车费,停车场收了停车费,双方合同关系自车辆入场时就成立,停车场在提供停车场所的同时也要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果车辆被损坏,停车场虽然不是直接破坏行为的参与者,但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但车主不能认定说是停车场弄坏了车,停车场需要做的是通过监控录像找到真正的破坏行为实施者。同理,运营商虽然需要为诈骗电话买单,但并不表明是运营商骗走了用户的钱,运营商自身也是受害者,运营商也应该努力寻找线索追责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法院采用了损失额度的20%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额,对以后的审判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在通讯信息诈骗日益猖獗、诈骗手段花样翻新的今天,想要彻底消除通讯信息诈骗绝非朝夕之功,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套餐种类的多元化和业务类型增多,来电显示费这项条款已经日益模糊,运营商可以考虑明确取消来电显示费,并更好地尽到提醒用户电信风险的义务,这样运营商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减少。当然,各部门合作,打掉通讯信息诈骗的利益链条,运营商和相关技术部门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增强用户防范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才是整治通讯信息诈骗的根本。